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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达起诉条件伪造文书,罚款5000元!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2-12-06


近日,在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行政案件中,原告白某某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处以罚款5000元。



为达起诉目的,男子私制公文

2007年3月,江津市民白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月,白某某在原江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退休手续,相关材料中载明了白某某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白某某当时对上述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从2007年3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2019年,白某某突然以其工龄计算有误为由,多次向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要求对其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重新作出认定,而后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白某某的诉求经行政诉讼等程序未能得到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经法院裁判后不得再次起诉。2022年1月,为满足起诉条件,白某某私自复印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制作了一份新的处理意见书并向江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书,纠正其工龄。




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开出罚单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白某某并不能提供其诉请撤销的处理意见书原件,且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当日并未向白某某出具该文书。在法官的追问下,白某某最终承认该文书系复印行政机关公章私自制作的。


▲对白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的起诉没有相关事实根据,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同时,白某某向法院提供其自行制作并复印行政机关公章而形成的文书并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诉讼的行为,且违法情节恶劣。为此,江津法院决定对白某某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司法审判活动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了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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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希琳

摄影:吴京烝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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